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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》規定“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”,受青島嶗山灣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,我單位承擔朱家洼小學項目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,依據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》(HJ 25.1-2019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》(環保部公告第72號)及國家、青島市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,開展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,并編制完成了《朱家洼小學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》。 現對朱家洼小學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進行公示。具體公示內容如下:
一、項目概況
調查地塊位于青島市嶗山區云嶺路以東、松嶺路以西、銀川東路以北、科大支路以南,地塊內原有土地類型包括朱家洼村宅基地和農用地(園地)兩類,地塊面積共24106.7m2,其中宅基地面積為12015m2,農用地面積為12091.7m2。經調查,宅基地部分歷史上直至拆除前均作為住宅使用,農用地部分主要為村民園地,用于種植蔬菜和果樹。在2008年之前,A1地塊內存在少量的村居,其余大部分為園地,A2、A3地塊內為園地和河道,2009年至拆遷之前,A1、A2、A3地塊內均增設了部分臨時建筑,除A1地塊有一處臨時建筑作為駕校辦公室出租外,其余臨時建筑均對外出租,用于居住。 根據《青島市嶗山區金家嶺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》(青政字[2018]85號),該地塊規劃為中小學用地(A33),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類用地。本次調查內容為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。 三、地塊污染識別情況 根據《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魯環發〔2020〕4號),住宅用地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,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,本項目地塊范圍內的宅基地部分歷史上僅作為住宅使用,因此,本次調查僅對農用地區域(A1、A2、A3)實施布點,進行初步采樣分析。 根據調查地塊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,地塊內可能對土壤產生污染的環節為農用地進行打農藥和施肥,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為重金屬、有機農藥類。綜合地塊內外情況,本次地塊調查確定pH、重金屬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、有機農藥類為地塊重點關注污染物,需要對地塊進一步采樣分析,以明確該地塊是否受到污染及污染的程度和范圍。 四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 1、土壤環境調查結論 地塊土壤檢測共分析60項,檢出污染物12項。其中,土壤重金屬和無機物中檢出6項(砷、鎘、銅、鉛、汞、鎳),六價鉻未檢出;土壤揮發性有機物中檢出1項(甲苯),其他均未檢出;土壤半揮發性有機物中檢出4項(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芘、苯并熒蒽、䓛),其他均未檢出;土壤有機農藥類未檢出,土壤理化性質pH值在正常范圍內。檢出指標檢測值均低于土壤第一類用地篩選值,故本地塊土壤各檢測指標均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。 2、地下水環境調查結論 地塊地下水檢測共分析86項,檢出污染物25項。其中,地下水常規指標中檢出16項(色、渾濁度、pH、總硬度、溶解性總固體、硫酸鹽、氯化物、耗氧量、氨氮、鈉、總大腸菌群、菌落總數、亞硝酸鹽、硝酸鹽、氟化物、碘化物),其他均未檢出;地下水重金屬和無機物中檢出8項(鐵、錳、銅、鋅、鋁、砷、鉛、鎳),其他均未檢出;地下水半揮發性有機物中檢出1項(苯并[a]芘),其他均未檢出;地下水揮發性有機物和有機農藥類均未檢出。檢出指標中渾濁度、菌落總數、氨氮、錳、鋁檢測值超出地下水Ⅳ類標準限值,地下水其他檢測指標均滿足相應的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中的Ⅳ類標準限值和《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》(試行)附錄H中部分有毒有害指標的飲用水標準要求。 3、地表水環境調查結論 地塊地表水檢測共分析24項,檢出污染物12項(pH、溶解氧、高錳酸鹽指數、CODCr、BOD5、氨氮、總氮、總磷、銅、氟化物、砷、糞大腸菌群)。檢出指標中總氮檢測值超出地表水Ⅴ類標準限值,其他指標均滿足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(GB 3838-2002)的Ⅴ類水標準限值。 4、底泥環境調查結論 地塊底泥檢測共分析60項,檢出污染物9項。其中,底泥重金屬和無機物中檢出6項(砷、鎘、銅、鉛、鎳、汞、鎳),六價鉻未檢出;底泥揮發性有機物中檢出2項(甲苯),其他均未檢出;土壤半揮發性有機物和有機農藥類均未檢出;理化性質pH值在DN2點位堿性偏高。檢出指標檢測值均低于土壤第一類用地篩選值,故本地塊底泥各檢測指標均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。 綜合以上總結分析,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導則規定,朱家洼小學地塊農用地范圍的土壤環境狀況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,本次調查范圍內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,滿足中小學用地要求,無需開展后續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。 五、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和主要事項
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:地塊周邊居民、企事業單位。結合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與建議以及本次評價,對未來項目建設提出意見。
六、征求公眾意見的具體形式
公眾可以通過E-mail對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報告詳細內容可聯系調查單位索取。
七、公示起止時間
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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